1.1 化学成分除了 H 含量标准要求在成品上测试以外其余均以铸锭的化学成分报出。当用户提出特殊要求时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。
1.2 每种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里都规定了项目、取样的数量、 取样的部位等 , 要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。
1.3 对于需机加表面交货(象光棒、饼环材)定尺交货的产品 , 应先取样测试所有需检测的力学性能等项目 , 待性能等全部合格后 , 再进行机加表面、切定尺。
1.4 在性能测试过程中 , 若力学性能检验中有一个试样的结果不合格 , 则需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试验 , 试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的结果不合格 , 按有关技术条件及协议的规定执行 , 也可调整热处理制度后重新取样。
1.5 对于大一点规格的产品, 技术标准中要求性能试样在 φ90或φ45熔检样上进行测试。熔检样在锻造过程中编号为 1 的棒坯上取,经过加热变形后为 φ90 或φ45 的棒材后再送样。
1.6 对于饼环材取样,若标准上要求不需要破一件而在样环上取时,那么在加高的饼材或环材的外侧切取,其试样环径向端面尺寸为 20×20 ㎜。
1.7 切取试样必须在冷状态下进行 , 严防加工变形或有热影响区而影响性能数据。